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资设备租赁站。
负责人:杜宏宽,该租赁站站长。被执行人唐某。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资设备租赁站与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区商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燕
人民陪审员 郝洁
人民陪审员 王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