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美金,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森,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珍姐,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叶美金与被上诉人林珍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793号;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哲森
代理
审判员 陈 嘉
代理
审判员 雷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