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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3447号

林珍姐与叶美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美金,林珍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美金,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森,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珍姐,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叶美金与被上诉人林珍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793号;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哲森

代理

审判员  陈 嘉

代理

审判员  雷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