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民申2080号

曹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08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快阁苑丽日坊**幢***室,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山,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再审申请人曹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某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使用威胁人身安全的语言及动作,并采用扣押申请人身份证、护照、签证、博士毕业证等证件的方式,胁迫申请人签订离婚协议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未予认定,有意偏袒被申请人。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从优势证据来看,申请人呈压倒性优势,应当认定胁迫的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曹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否受胁迫。首先,从查明的事实看。2015年5月3日,曹某因王某扣押其包拒不归还而报警,称“包中有身份证、护照、签证、银行卡和现金,被扣押将导致其无法按时回英国而面临失业可能”,而王某只认可包中仅有房产证和身份证。因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又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对包内存放的具体物品,难以作出认定。即使存在证件被扣的情况,也不能得出会必然发生曹某无法按时回英国而失业的结论。况且曹某的包被扣留的时间为2015年5月3日,回英国的时间为2015年5月8日,期间有足够的时间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签订离婚协议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其次,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有关内容看。王某取得的财产大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另一部分曹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赠与给儿子王开阳,符合儿子由王某抚养,曹某在国外收入较高的实际情况,较好地平衡了每一家庭成员的利益,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形,可以据此认定协议系双方在权衡利弊后所签。现曹某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予以否定,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且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受胁迫的事实存在,原审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曹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曹某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俞晓辉

代理

审判员  魏恒婕

代理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 记 员  周颖芳?PAGE??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