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360号
原告:吴联中,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梦瑶,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李彩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宝青,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联中与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联中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联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联中撤回对被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联中负担。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杨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