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817号原告陈振亮,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王贵平,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王世芳,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亮诉王贵平、王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海金
审判员 贺秉政
审判员 赵树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