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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817号

陈振亮诉王贵平、王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振亮,王贵平,王世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817号原告陈振亮,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王贵平,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王世芳,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亮诉王贵平、王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海金

审判员  贺秉政

审判员  赵树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