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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944号

董安与被执行人郑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安,郑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董安。

被执行人:郑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董安与被执行人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董安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