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董安。
被执行人:郑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董安与被执行人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董安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公众号“”
董安与被执行人郑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董安。
被执行人:郑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董安与被执行人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董安依据的(2016)鲁032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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