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168号原告唐山沧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海。委托代理人勾晓东,河北勾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进喜。委托代理人史凤泉,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沧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进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沧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唐山沧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艳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