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潭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潭彬劳务合同纠纷(2016)闽0782民初574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宝兴
审判员 陈建安
审判员 范仪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