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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477号

贵州乾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威远县鹏威贸易有限公司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州乾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威远县鹏威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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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乾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远县鹏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兴斌,总经理。本院依据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贵州乾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威远县鹏威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现被执行人无房屋、车辆、证券其它��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宏书

审判员  郑妍梅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洪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