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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209号

申某与熊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申某,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209号原告申某,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熊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琳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熊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申某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