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209号原告申某,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熊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琳莉,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熊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申某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