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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1905号

王雪倩与成都新希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雪倩,成都新希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倩,女,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新希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5号。

法定代表人:赵力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雪倩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新希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8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雪倩上诉称,酿成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上诉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房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李加红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露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