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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执205号

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与齐坤供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齐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被执行人齐坤。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与被执行人齐坤供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督55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6)吉0403民督55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