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法定代表人XX宁,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海龙,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25日,住韩城市水泥厂住宅*楼*单元*层*户。被执行人范双梅,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15日,住韩城市水泥厂住宅*楼*单元*层*户。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张海龙、范双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5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19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案件款全部执行到位并已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8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妙香
审 判 员 李宗研
代理
审判员 刘振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少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