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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2853号

大庆市春雷农场与初洪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市春雷农场,初洪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2853号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春雷村。法定代表人邵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东,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初洪山,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诉被告初洪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春雷农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春辉

人民陪审员  潘 峰

人民陪审员  刘文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