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第7171号
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港利锦绣江南小区东区54幢1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周兰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解文艺,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宿州市。
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解文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海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