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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恢5号

申请人景卫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军、韩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景卫东,孙军,韩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景卫东,男,196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淮安街***号附*号。被执行人孙军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淮安街。被执行人韩素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新潮市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桐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孙军、韩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25.73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景卫东与被执行人孙军、韩素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玉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俊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