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景卫东,男,196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淮安街***号附*号。被执行人孙军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淮安街。被执行人韩素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新潮市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桐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孙军、韩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25.73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景卫东与被执行人孙军、韩素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玉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俊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