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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7708号

上海华联建筑外加剂厂有限公司与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金港砼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华联建筑外加剂厂有限公司,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金港砼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770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联建筑外加剂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金瑞浩,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聂庭贤。被执行人上海金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聂禕。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251号原告上海华联建筑外加剂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金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金港砼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华联建筑外加剂厂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波达

审判员  桂波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