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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恢143号

张家永与巩忠春、石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永,巩忠春,石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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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永。

被执行人:巩忠春。

被执行人:石淑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周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巩忠春、石淑萍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永申请执行标的17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家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黎明执行员  王 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