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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执恢10号

九鼎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原九鼎建设集团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易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九鼎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原九鼎建设集团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易自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九鼎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原九鼎建设集团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坝区大水井1号附257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9817-2。法定代表人王杰才,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易自强,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九鼎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易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易自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08号3号楼1单元9-7号,2单元11-2号、13-8号、11-6号、11-5号、5-8号、5-9号、7-9号、8-5号、9-8号房屋所有权。现申请执行人九鼎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易自强签订了执行和解补充协议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易自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08号3号楼1单元9-7号,2单元11-2号、13-8号、11-6号、11-5号、5-8号、5-9号、7-9号、8-5号、9-8号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钱冬根

审判员 张小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