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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185号

张锋、胡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锋,胡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张锋,浙江省绍兴县人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执行人:胡建明。申请执行人张锋与被执行人胡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8日,张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9207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执行费188.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1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瑞标

审判员  朱 敏

审判员  伍秋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 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