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张锋,浙江省绍兴县人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执行人:胡建明。申请执行人张锋与被执行人胡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8日,张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9207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执行费188.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1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瑞标
审判员 朱 敏
审判员 伍秋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 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