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山,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黄双辉,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黄梅山与被执行人黄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梅山因被执行人黄双辉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黄双辉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黄双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黄梅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