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5)汝执字第0043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齐,男,1968年05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时启平,女,1966年0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海洋(又名李耀),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文齐、时启平与被执行人李海洋人格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5)汝执字第01315号拘留决定:对被拘留人李海洋拘留15日。本决定于2016年9月26日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李海洋认识到拒不执行判决的违法性,并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李海洋提前解除拘留。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海宽审批人:肖俊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