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2民初1931号

XX与孙金装饰装修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孙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2民初1931号

原告:XX,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装潢工,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金,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XX与被告孙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孙金给付其装潢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孙金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份,其为孙金位于来安县贝发的房屋进行装潢,装潢完毕后,孙金因资金困难欠其装潢款20000元。经其多次催要,孙金立下欠据一份,并承诺尽快还款,其再次催要,孙金避而不见,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孙金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从事装修工作。2013年10月,孙金因位于来安县新贝发2幢1单元的房屋需要装修找到XX,XX为孙金装潢房屋,孙金欠XX装潢款20000元。经XX多次催要,孙金于2016年2月5日向XX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XX现金人同币贰万元整,欠款人,孙金,2016.2.5”。后XX多次催要,孙金未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XX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孙金与XX虽未就装潢��程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装修装饰合同关系,孙金出具欠条一份,故孙金应当说依诚实守信原则,及时支付装修款,拖延不付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了对XX的主张和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孙金自负。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金欠原告XX装潢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至: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开户行: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孙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春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孙 凌附判决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