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苏华路1号世纪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小波。被执行人代秀云,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佛山市顺德区云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西滘居委会德宝南路十二巷1号首层之一。法定代表人代秀云。
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云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代秀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申请人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云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代秀云确认,两被告应按以下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于2014年11月10日支付租金22370元、迟延利息7880.08元、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其他费用)18235.22元,于2014年12月10日支付租金22370元,于2015年1月10日支付租金22370元,于2015年2月10日支付租金22370元,于2015年3月10日支付租金22370元;
二、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云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代秀云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付款,申请执行人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到期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连被执行人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返还原告一台龙门加工中心;
三、若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云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代秀云按约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上述的一台龙门加工中心的所有权归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云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5025.22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云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代秀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云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代秀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处经营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57362.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80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祉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