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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568号

王建忠与杨志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忠,杨志成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56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忠,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杨志成,男,汉族,职工。王建忠申请执行杨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忠与被执行人杨志成达成执行和解一致意见,和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院中止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乌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健

审 判 员 哈斯达来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党 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