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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182号

梁某、黄金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5-07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某,黄金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壮族,2007年6月20日出生,现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黄金美,女,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梁某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上民初字第438号调解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557.1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不到被执行人黄金美有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43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438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世耿

审判员  黄昭铭

审判员  林加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宁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