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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22712号

丁强与徐慧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强,徐慧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2712号申请执行人丁强,男,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徐慧峰,男,198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丁强诉被告徐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2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慧峰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暂无法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徐慧峰名下暂无车辆、股票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继承人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波达

审判员  桂波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