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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5405号

上海市崇明县桥兴美术设计工作室与刘怒涛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市崇明县桥兴美术设计工作室,刘怒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5405号

原告:上海市崇明县桥兴美术设计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经营者:沈国熙,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英。

被告:刘怒涛,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崇明县桥兴美术设计工作室与被告刘怒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市崇明县桥兴美术设计工作室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崇明县桥兴美术设计工作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锦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春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