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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959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萧志毅、李素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萧志毅,李素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95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委托负责人林耸,行长。诉讼代理人黄雪华,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志毅,男,汉族,1955年9月6日出生。被告李素贞,女,汉族,1955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萧志毅、李素贞信用卡纠纷一案后,被告萧志毅、李素贞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原告根据约定管辖向本院起诉,被告萧志毅、李素贞依据法定管辖对管辖提出异议。地域管辖中,专属管辖优先于约定管辖,约定管辖优先于其他法定管辖。本案不存在专属管辖情形,需要考虑的是后者。经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二十八条约定,合约项下的争议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即为佛山市禅城区。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据约定管辖优先原则,本案应根据约定确定管辖,被告萧志毅、李素贞依据非约定对管辖提出异议,明显违反上述原则,不能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萧志毅、李素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收取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萧志毅、李素贞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赖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