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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340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岳素芳、吴丽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岳素芳,吴丽侠,张继发,王瑞娥,李洪生,李凤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34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赵继山。被执行人岳素芳,被执行人吴丽侠,被执行人张继发,被执行人王瑞娥,被执行人李洪生,被执行人李凤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申请岳素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3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于2016-8-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38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