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087号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街汇景北街7-4-2624。法定代表人赵怀兵,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晨,男,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亚明,女,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康兴树,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晨、李亚明、康兴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2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