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娇。被执行人柯铭玉。被执行人左金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娇与被执行人柯铭玉、左金友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782民初16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处置房产需要一定的时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财产时,再予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2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宝兴
审判员 陈建安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