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918号申请执行人韦笑,证件号码452226197407072738。被执行人胡拥军,1970-10-30,地址广西柳州市。关于韦笑与胡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拥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胡拥军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拥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卓小萍
审判员 陈 然
审判员 梁加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