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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918号

韦笑与胡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笑,胡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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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918号申请执行人韦笑,证件号码452226197407072738。被执行人胡拥军,1970-10-30,地址广西柳州市。关于韦笑与胡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拥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胡拥军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拥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一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卓小萍

审判员  陈 然

审判员  梁加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