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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482号

李洪、邵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洪,邵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邵美,女,1979年出生,汉族峄城区古邵镇前虎里埠村。申请执行人李洪与被执行人邵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鲁040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邵美自愿于偿还原告李洪借款本息10700元。案件受理费93元,由被告邵美负担。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40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卫兵

审判员  王大宪

审判员  刘晓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