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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2327号

黄剑洪与广州童铧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232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剑洪,广州童铧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327号

申请执行人:黄剑洪,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广州童铧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东。申请执行人黄剑洪与被执行人广州童铧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童铧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49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23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牟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