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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207号

张金与周俊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周俊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娟,黑龙江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俊清,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申请执行人张金与被执行人周俊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安先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金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执207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胜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