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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1286号

蔡鸿辉与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终112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蔡鸿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1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史洲铭。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鄢义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鸿辉,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审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佳佳,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梓娜,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鸿辉、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145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法院专递形式向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开庭传票,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已经签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送达。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冬梅

审 判 员  张纯金

代理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嘉娴郑志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