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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645号之一

刘文中与范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项玉燕,王鹏,申宁宁,王占军,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中,男,1985年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永刚,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文中与范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振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唐振东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韩建伟

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明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