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025号
原告:王传达,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冷美娟,女,汉族,1980年5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筱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40424065。
法定代表人:李义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春,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某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廖 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细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