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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执916号

滕亮与汪红燕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滕亮,汪红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滕亮,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汪红燕,男,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681民初2255-2号,责令被执行人汪红燕,但被执行人汪红燕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红燕银行存款7844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青执行员  马云峰执行员  杨德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