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申664号申请再审人登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因被申请人登封市海达汽车出租旅游有限公司诉其交通行政管理及行政不作为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行终字第502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登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对该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登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建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