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黄怀丹,主任。被执行人郑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林某,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某、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4)汕澄法东执字第29号],被执行人郑某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观一村大社大池的房地产[《集体土地使用证》列澄集用(2002)020601271号]已被本院在其他案件[案号(2016)粤0515执恢70号]依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后,分配债权22200元,目前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颖
审 判 员 章奕琦
人民陪审员 刘锷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