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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民初2303号

桂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桂某某,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2303号

原告:桂某某,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荣,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某某,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

原告桂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桂某某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桂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国治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建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