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锐,男,1948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赵航,男,1979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执行人:张淑红,女,1978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赵文锐与被执行人张淑红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朝龙民边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33,2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逐一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执行员会议讨论,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恢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中贺执行员 张鹏飞执行员 姜 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