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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1730号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李某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730号

原告:李某甲。

原告:李某乙。以上两原告的

法定代理人:曾晓钰,与两原告关系。

被告:李某丙。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李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甲、李某乙负担。

审判员  李明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