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星明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星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再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更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