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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1224号

马xx与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xx,孙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7民初1224号原告马xx,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开远市。委托代理人姚庆伟,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艾兴博,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xx诉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的委托代理人姚庆伟、被告孙xx及其委托代理人艾兴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2013年11月,被告通过微信认识原告,并以“孙涛”名字加原告为好友后聊天,被告追求原告一段时间,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热恋过程中,被告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14年、2015年陆续向被告提供借款19800元、62000元,总计81800元。汇款时,原告才知道被告真实姓名叫孙xx及相应身份证信息。被告于2014年4月、7月、12月到原告处见面,这三次坐飞机等一切费用都是原告出钱。2015年2月,原告把最后60000元借款汇给被告后,被告一直拒绝书写借条。原告要钱时,被告以卖了车或者贷了款还钱等理由推拖,甚至把原告手机号拉黑逃避债务。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1800元及利息4499元(暂从2015年8月1日起算至2016年7月1日,按年利率6%计,保留继续主张利息诉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xx辩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通过手机微信认识,然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时被告已经离婚,原告口头说其已离婚,其实并未离婚。

原告以为被告女儿看病为由,赠与被告60000元左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属于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xx与被告孙xx通过微信相识,被告孙xx以“孙涛”名字与原告聊天,双方逐渐建立恋爱关系。原告于2014年、2015年分十三次汇入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共计81800元,后原告催要该款项,被告至今未还。被告以“孙涛”名字用手机号码135××××7982、182××××0939与原告发短信谈议还款情况。2016年7月19日,原告以被告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原告提交的照片、短信微信记录、汇款凭证、查询单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马xx主张被告孙xx向其借款81800元,虽然被告辩称系赠与合同否认存在借贷关系,但从原告提交的汇款凭证及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原、被告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庭审中被告亦未对自己的辩驳意见提交证据,故本院综合证据分析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1800元属实,被告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被告负有还款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x偿还原告马xx借款8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

二、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7元,由被告孙xx负担1855元,由原告马xx负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李清川

人民陪审员  王太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彩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