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财保398号申请人陈新字,女,汉族,1954年8月3日出生,现住商丘市。户籍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河南同亿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大道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孙明智,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孙明智,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户籍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人陈新字与被申请人河南同亿置业有限公司、孙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437550.1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同亿置业有限公司、孙明智银行存款14437550.1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贺冬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远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