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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1287号之一

周益初与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益初,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1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益初,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河区长河街道办滨盛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俞先富,董事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3241.00元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736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