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1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益初,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河区长河街道办滨盛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俞先富,董事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3241.00元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736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