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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866号之一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高新区星光大道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蚌埠市高新区星光大道歌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866号之一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高新区星光大道歌厅,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

负责人:石晶,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徐德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高新区星光大道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聂红梅

审 判 员  蒋 涛

人民陪审员  许瑞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孔 筠 微信公众号“”